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导读:
交通肇事司机致人死亡后逃逸,因被捕希望通过赔偿受害者家属23万元得到“从轻发落”。事后该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属免赔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损失
今年2月3日19时30分许,家住沈阳的孟某驾车时不慎将同向骑自行车的曲某撞倒,后经法医鉴定,曲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某驾车逃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孟某被捕后,2007年5月21日,苏家屯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由孟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万元。
孟某以为自己的车已经投保,而且肇事就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他在保额内的损失。2007年5月25日,孟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5万元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5万元。
但保险公司却以孟某驾车逃逸为由而拒绝赔付。对此孟某表示不解,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他根本没注意到有此免责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详细说明。保险公司明显存在欺诈和隐瞒行为,保险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告上法庭
肇事车主诉讼被驳回
2007年6月6日孟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保单上已明示告知孟某保险合同所附内容,同时在签订合同当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曾明确提示孟某仔细阅读。
据了解,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据保险公司出示的合同显示,孟某已在该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签字,应当视为其知道并确认保险条款的内容。所以依据该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同意给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孟某对于免责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的内容清楚明确,保险合同也是在孟某接受并认可免除条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
经审理,法院表示,孟某驾车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且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依照保险条款有关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对于该损失可不负责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承担赔偿义务的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并无法定的赔偿义务。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醒
保险免责条款要看清
沈阳市法院主审此案的史军峰法官表示,伴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也呈快速增长之势,其中相当部分是因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而起,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同时保险专家指出,保险人收取较少的保费,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对投保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付义务,因此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的疏忽放任甚至恶意骗保,法律直接规定或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综合保险利益、风险大小、险种的不同,约定具体的全部或部分免赔的除外条款,这是行业惯例和国际惯例。
就本案而言,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作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以避免损失扩大。所以把肇事逃逸作为免责条款有其合理性。 本报记者 孙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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