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切忌逃逸了之
导读:
案例实录:2003年9月5日,在杭州萧山区某村的十字路口处,原告王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超速行驶,与被告朱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王某头部受伤,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被告朱某弃车逃逸。同年9月11日,被告朱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9月25日,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成,即建议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王某遂起诉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58629.70元。
处理结果:判决被告朱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其赔偿原告王某伤后损失52892.68元中的70%,计款37024.88元。
法官点评: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如果单从事故的起因来看,在本案中,原告王某驾驶摩托车在通过十字路口时超速行驶,未让通过在先的被告朱某驾驶的摩托车先行,过错在先;被告朱某在已经预见到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时仍照常行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二者比较而言,原告王某的过错大于被告朱某的过错。而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行为来看,被告朱某不但不对受伤的王某进行必要的救治,反而弃车逃逸,应由其对事故负全责,但考虑到原告王某的过错在先,且被告朱某弃车逃逸的行为未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朱某的责任。最终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被告朱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可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除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事故外,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切忌由于害怕或者出于侥幸心理而逃逸。否则,即使对方过错在先,逃逸方也要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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