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超车不慎撞死人获缓刑
导读:
2011年7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玉园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法院查明,2011年3月1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玉园驾驶一辆大客车,从丰城市火车站开往宜春市。当行驶至新梅公路116号路灯路段,被告人张玉园驾车从右侧应急车道超车时,将同方向行驶、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周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玉园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法医鉴定,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玉园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张玉园于2011年6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张玉园一方于2011年5月5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出门乘车相信很多人会有这样的需求。很多人也知道在乘车购票时就会有一份保险包含在车票当中。但是现在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乘客购票上车,途中因车祸
警车因雾天超速驾驶,一头撞在斜停在公路上的挂车,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蚌埠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审判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