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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0 23:01:48 人浏览

导读:

交通肇事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本人认为,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量刑时不适合判处缓刑:一、具备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具体包括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本人认为,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量刑时不适合判处缓刑:

  一、具备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

  具体包括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具备了加重情节,量刑就上了一档,超过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

  需要提及的是,如果具备加重情节,同时又具备自首、立功情节,并且主动足额进行了经济赔偿的,也不适宜适用缓刑,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二、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曾被行政处罚以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处过刑罚的。

  司法实践中,曾遇到某公司老总两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社会上影响较为恶劣。笔者认为,首先,从行政机关而言,对犯有交通肇事罪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影响的人,要予以吊销驾驶执照;其次,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说明其主观过失较大,悔罪表现不够深入,适用缓刑仍可能以同样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三、有能力赔偿拒不足额赔偿的。

  经济赔偿的积极性、主动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如果有履行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足额赔偿,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拒不赔偿的,特别是其拒不赔偿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反映了此类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够明朗、悔罪思想不够深刻,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害人而言产生了实质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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