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邀人"顶包" "顶包者"难逃其咎双双入狱
导读:
2009年2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冯甲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性能差的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在途径49省道某路段时,因超车后未注意路况,与吴某驾驶的横穿道路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吴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冯甲由于驾驶证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已达12分以上,于是在事故发生后即与冯乙合谋,让冯乙来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冯乙随后来到交警中队冒认是自己驾车肇事,冯甲也到交警部门谈话指证冯乙是肇事司机,而他自己是肇事车车主。此后,冯乙在交通肇事案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始终称是自己驾车肇事,包庇冯甲逃避法律追究。
冯甲为酬谢冯乙,送给其10080元的红包,冯乙予以接受。5月31日,检察院对冯乙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以冯乙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将其逮捕。6月11日,冯乙主动向法院交代了其代冯甲顶罪,收取好处费10080元,包庇冯甲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2009年6月19日,冯甲到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让冯乙冒认肇事驾驶员,为自己顶罪的事实。2009年10月10日,冯乙家属代冯乙退出违法所得10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冯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指使他人为其顶罪,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数罪并罚。
冯乙明知冯甲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企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冯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后,在羁押期间能够主动交代自己顶替冯甲作为肇事司机的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冯甲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冯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冯乙家属已代冯乙退出违法所得,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二人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冯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冯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冯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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