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伤人后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导读: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曹某(女)医疗费等共计3977.23元,被告滁州市施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吴某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7月27日6时30分许,被告吴某驾驶大型汽车沿全椒县白酒街道十字路口由北向西行驶时,遇曹某在路边修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受伤。曹某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用去医疗费2630.56元,共用去交通费200元。该起交通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滁州市施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行车证上登记车主为该运输公司,实为吴某所有。被告吴某致伤原告曹某后,至今未予赔偿。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并要求被告运输公司对被告吴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驾车致伤原告,理应按交警队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借故推诿不及时赔偿是错误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没有投保交强保险。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该肇事车辆的车主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挂靠运输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