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未投,事故车主如何承担责任
导读:
【关键词】交强险,事故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5日,徐某驾驶小轿车行至一国道时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黄某当日入院治疗,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黄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认为本案重要的问题在于责任如何分配,车主怎样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受伤,被告徐某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徐某所驾驶的小轿车虽未投交强险,但未投交强险并非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即未投交强险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应按民事侵权的一般原则,根据过错大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被告承担70%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代理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徐某的机动车要行驶,就必须投保交强险。而被告没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保险过错。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比照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进行赔偿,由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都超过了赔偿限额。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余款由被告徐某承担70%。
机动车交强险系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本案中,被告徐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原告黄某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被告徐某应当为其保险过错承担责任,弥补原告应当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即被告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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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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