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交警车相撞交通事故谁认定?
导读:
与交警车相撞事故谁认定?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警察的回避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7条之规定解答如下:
作为事故当事人之一的交警队本应自行回避,在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其回避。
如果本起事故已经认定结束,可以交通事故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访。
【原因分析】
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遇到法定情况时,应该主动退出案件,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员的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应该依法公正执法,不能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决的一项制度,它规定遇到法定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应当回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应自行回避。在其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否则可能会因其程序违法而导致实体的错误,也就是其所做出的所有行政处罚、交通事故认定皆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建议】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受理并指定重新认定、变更或撤销原事故认定。
【深度解答】
回避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案件的裁判者,否则就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他所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唐代就开始实行审判官回避制度,唐以后历代因袭此制。回避制度的法理意义就在于将态意、私情等影响或干扰公正决定的可能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从国外还是国内,从法理还是从感情的角度来看,回避制度的设立都是极为必要的。其实回避的方法公平才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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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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