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认定书的概念及期限
导读: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普通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以前,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出现过不同的处理方式。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实施。该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弱化了责任认定在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核心地位,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色彩,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中立地位。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既然仅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然不必向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甚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全可以像对待其他证据一样,通过庭审质证程序,由法官依照证据认定规则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这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废除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煹笔氯硕越煌ㄊ鹿试鹑稳隙ú环?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的原因之所在。公诉部门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必须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必须先从观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的证据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对其加以审查判断,看其认定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陷于被动,同时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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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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