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有没有时间限制?
导读:
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有没有时间限制?
问: 我父亲骑车上街途中被张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在地,身上多处受伤,所花的3000余元医疗费是保险公司垫付的。事故发生时我们就报了案,县交警大队负责处理这起事故。可近一个月时间过去了,还没有处理结果。请问,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有没有时限规定?
答: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包括勘查现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条例》第93条规定,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般应为10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申请调解的期限: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警部门调解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你所说的这起事故,一个月过去了还没有处理结果,即交警部门还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原因可能是需要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这种鉴定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需花时间。在检验、鉴定结论出来后,交警部门才能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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