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岂能由乘客担责?
导读:
司机醉驾岂能由乘客担责?
"连带责任"规定前有一个前提--"对不劝阻、不制止司机酒后驾驶的同车乘客设定罚款处罚"。即便如此,我认为这一做法还是值得商榷。
无过错则无处罚,法律上的处罚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上的过错。在法律上,司机具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司机酒后驾车,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险行为的过错,在客观上极易造成道路交道事故,事实上是对谨慎驾驶义务的违背。鉴于醉酒驾车给公众和交通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出于长久治理的需要,法律加大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威慑力,杜绝酒后醉驾行为,笔者深表赞同。但是,作为乘客而言,他与司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得乘坐醉驾车"的义务,也没有"劝阻、制止司机酒后驾驶"的义务,他们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过错,却要他们承担醉驾的不利后果,这不仅不符合法律上有关处罚的原则和精神,而且有失公平。而且,乘客没有酒精监测的相关经验与专用工具,在客观上根本无从判断驾车的司机是否醉驾。比如,一些出租车司机酒后驾车,作为打车的乘客怎么知道对方是酒后驾车呢?
这种司机醉驾由乘客担责的连坐办法来治理酒后驾车行为,显然是打错了板子、开错了方子,有侵害乘客权益之嫌!事实上,酒驾就是酒驾者自己的责任,治理酒后驾车是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不顾客观情况,肆意将醉驾的责任扩大化,不分青红皂白处罚一通,不仅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利益,有关部门也有推卸责任之嫌。作为乘客而言,他们不是不应该制止、劝阻司机的醉驾行为,但这只能是道德和道义上的要求,却不能将其提高到法定义务和违法的高度,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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