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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8 19:43:34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再从前新法实施之前,在适用《办法》中,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各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在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再从前

  新法实施之前,在适用《办法》中,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各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文书。这种文书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刑事罪责和民事赔偿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情况下,要以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办案依据,因为公安机关是现场的目击者、勘验者,对事故了解最为直接,占有的资料最为全面,所以,对这种文书一般都要予以认定,并根据此种责任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两种责任往往是相辅相成的。譬如,公安机关认定甲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则人民法院将根据案情在50%至100%之间的幅度范围内判决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人民法院也不能被动地依据责任认定书,而应查证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同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相符时,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确属不妥,即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偏重、偏轻、颠倒了主次,则不予采信。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就损害赔偿问题划分责任,而不是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进行裁决,也即公安机关划分的是事故责任,人民法院审理的是赔偿责任,互不冲突。但事故责任是赔偿责任的基础。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举足轻重。

  而且在原来的《办法》的规定下,公安机关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新法施行以后,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该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含义和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做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裁判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看,在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中,行人遭到人身损害,而机动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甚至无事故责任时,车辆驾驶人仍将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后,交通事故认定就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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