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无证驾驶酿事故 车主担连带责任
导读:
法国人马里在中国旅游期间驾驶朋友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骑车的张女士撞伤,张女士一纸诉状将马里及车主李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2299.29元,马里、李先生连带赔偿张女士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6992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月4日19时25分,没有中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马里酒后驾驶小型客车由北向南倒车将张女士撞伤,致其自行车被撞坏。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手术后住院22天后出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马里为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经法医学司法鉴定,张女士骨盆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0%。
张女士认为,这次事故给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很大损害,因此将驾驶人马里、车主李先生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7921.29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要求马里及李先生对超过交强险责任范围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先生辩称,马里未经他的允许,私自开车出去,因此他不应该承担责任。马里具有国际驾照,经交管部门认定,其是酒后驾车,不是醉酒驾车,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用精神损失、交通费、自行车损失不予认可。
被告马里的答辩意见与李先生的答辩意见相同。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马里没有中国驾照,而且是酒后驾车,根据规定,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规定支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必须要取得中国驾照,且马里当时的酒精含量已经构成醉驾,同时,马里当时也没有取得李先生的允许就驾驶车辆,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自行车损失费之诉讼请求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确定。二次手术费用尚未发生,原告应待其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马里承担,李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钥匙交给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的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与马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残疾带来的精神痛苦将伴其余生,理应予以一定精神抚慰。
马里虽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但其确有驾驶技能;虽为酒后,但并未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驾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除本法外,只能适用法律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作为上位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无相应规定。综上,保险公司的抗辩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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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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