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撞伤人力车主 被判承担全部损失
导读:
2011年9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中财保公司支付原告李华根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1111.4元,扣除其诉前已支付的50000元,还应支付51111.4元,被告长运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341.4元,被告黄平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被告长运公司在诉前已预付原告李华根赔偿款34007元,故原告李华根应返还被告长运公司16665.6元。
2011年1月12日11时27分,被告黄平平受雇驾驶被告长运公司所有的客车从南昌开往樟树,途经丰城龙光大道广场交叉路口,与原告李华根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李华根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平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华根不负责任。事后,原告李华根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李华根为九级伤残。诉前,被告中财保公司预付了原告李华根50000元赔偿款,被告长运公司预付了原告李华根32807元的赔偿款和1200元的鉴定费。
法院认为,丰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被告黄平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系被告长运公司雇请的司机,因此,被告长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平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在被告中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被告中财保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李华根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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