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给他人,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导读:
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责任主体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第一,保险公司的责任。本条款首先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投保了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实际使用人的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之后不足部分,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在机动车出质、维修和由他人保管期间,机动车由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占有,他们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力,而所有人则丧失了运行支配力。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所有人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无过错来确定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对所有人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有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这与以往的规定大为不同,以前的法律实践中往往都判决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本条款的责任归属变化将会对法院判决的责任认定起到新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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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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