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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责任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8 14:38:14 人浏览

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肇事逃逸罪责任认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3月1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2006年7月1日起,中国大陆境内每辆机动车玻璃窗上要帖上“交强险”标志,司机也要随身携带投保证明,否则车子面临无法上路,公路上只有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就会承担相应理赔义务。既然如此,肇事者为何要逃离现场,见死不救?保险公司为何不予理赔?其实,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不完全的,公路上还有不少无证、无牌、无照及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机动车和司机在泛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他们一旦发生肇事,大多害怕追究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肇事者无证、无牌、无照等原因不能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案件又无法告破,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也有他的道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时至今日,实施条例迟迟未能出台,国务院为何有法不依,为何不予作出具体办法,困难何在?使很多地方社会救助基金“徒有虚名”,无法可依,受害者得不到救助。国家道路、交通、车辆管理机关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交通事故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特殊侵权规定,只要有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致人损害;从事高空、高压、高速运输人员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行为人都要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我们知道老虎伤人国家赔偿,狼狗伤人主人赔偿,和尚伤人跑了怎么办?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找庙。交通肇事者驾车跑了怎么办?他们的庙又在哪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庙在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案件无法告破的庙在国家车辆管理机关。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为受害主体找到一个请求权,为提起损害理赔之诉提供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救济,来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早日出台,为老百姓救死扶伤早日开通一条呼救通道。

延伸阅读:肇事逃逸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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