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低速行驶 出事故应担责
导读:
导读: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按规定应达到一定的速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承担责任。本文通过介绍王浩驾驶小轿车高速路低速行驶的案例,解读了高速路低速行驶,出事故应担责的知识。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按规定应达到一定的速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承担责任。近日,阳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高速公路上由于两车不按规定车速行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宣判,最终考虑低速行驶车辆也应担责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王浩进行了酌情从轻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6年12月26日12时,王浩驾驶捷达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二河高速公路阳曲段时,与前方在最东侧行车道同向行驶的张宝友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浩受伤以及同车乘车人赵某死亡,赵某某、靳某受伤等交通事故。经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一支队一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王浩驾车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事故发生后,张宝友驾车驶离现场。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轿车发生尾随碰撞时速度为132Km/h,其制动、转向系统未发现异常现象,张宝友驾驶的半挂汽车被追尾碰撞时速度为40Km/h。庭审中,被告人王浩提出张宝友驾车在高速公路以40Km/h速度行驶,低于60Km/h行驶的速度,且驾车逃逸,被告人王浩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浩是在执行职务途中发生事故,所在单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对受害方已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浩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遇前方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本案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张宝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低于规定时速行驶,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山西省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浩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张宝友无事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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