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摩托车撞树身亡同行人无责
导读:
午报讯 王先生与同事一起游玩时,擅自驾驶同事的二轮摩托车,撞在路边的大树上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孙女士,将他的同事孔先生、秦先生,以及摩托车主孔先生的父亲老孔,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30%,共计20万元。日前,法院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孔先生和秦先生是同事,2007年9月,三人相约到顺义游玩。9月22日,王先生和秦先生各自驾驶一辆汽车,孔先生驾驶其父亲老孔的二轮摩托车,到顺义区杨镇汉石桥湿地游玩。后王先生擅自驾驶孔先生的二轮摩托车,撞在路边的大树上,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孙女士认为,孔先生、秦先生和老孔三人有不作为或放任行为,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王先生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30%,共计20万元。
法庭上,被告孔先生和其父亲老孔共同辩称,原告之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驾车,王先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被告秦先生辩称,死者王先生擅自驾车,秦先生当时在自己车上听音乐,自己没有责任。
顺义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人驾车先后到达目的地后,将车停在路边,孔先生停车后即去厕所,后王先生驾驶孔先生停在路边的二轮摩托车,撞在公路西侧的树上然后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现场勘查认定,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期限定期检验、王先生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未戴安全头盔且超速行驶,确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老孔作为事故车辆车主,对该车虽未进行年检,但只是一种行政违规行为,对王先生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秦先生作为王先生的同事一起游玩,对王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无授意或指示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过错行为,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孔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事游玩,到达目的地后未将车钥匙拔掉离开,而王先生明知其没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没戴安全头盔,且未经孔先生同意就驾驶二轮摩托车,并超速行驶,以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因此王先生的死亡结果与孔先生的行为也无因果关系,孔先生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三被告对王先生的死亡结果均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顺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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