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定责,法官据证据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导读:
发生事故交警未予定责,法官根据证据确定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
由于交警部门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法官就需根据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技术鉴定及检验结论的审查,结合庭审调查、当事人质证,查明事实,并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和侵权责任相关法定,确认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并促进认定部门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
原告姚定珍、钱云玉、顾杰分别是死者顾耀明的母亲、妻子和儿子。邓志华、陈亮分别系被告大荣公司、大众公司驾驶员。
大荣公司为沪A94201重型平板货车在中保上海闸北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大众公司为沪AL5248大型普通客车在大众保险上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由西往东的各方当事人在绿灯放行下通行,邓志华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具有安全隐患,但无证据证明其驾车由北往南通过该路口时闯红灯,故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本院在审理中,调取了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卷宗,邓志华在公安机关陈述,其驾车驶近路口时,车速大约在每小时50公里,到了路口时已转换成黄灯,其稍微减了下速度,想顺势开过路口,这是有一辆大客车(沪AL5248)由西往东行驶至路中,其向左猛打了一把方向,但大客车当时也没有刹车,两车相撞,导致车祸发生。本院经实地调查,该交叉路口南北向的338省道宽约
法院根据上述分析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中保上海闸北公司、大众保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107000元、11100元。二、被告大荣公司赔偿323959元,扣除该公司在本案中已支付原告的30000元,大荣公司还应支付原告293959元。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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