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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8 05:56:47 人浏览

导读:

无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甲与乙是近邻。2005年10月1日甲新购了一辆摩托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11月2日,乙因有事向甲提出借车,甲认为乙无驾驶证上路不安全,且有交警在公路上值勤,不愿出借,乙表示自己曾多次驾驶摩托车,且本次所经路线均为乡村小路,路上无

   无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

   甲与乙是近邻。2005年10月1日甲新购了一辆摩托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11月2日,乙因有事向甲提出借车,甲认为乙无驾驶证上路不安全,且有交警在公路上值勤,不愿出借,乙表示自己曾多次驾驶摩托车,且本次所经路线均为乡村小路,路上无交警值勤。甲听了乙的话,同意出借车辆。乙驾驶摩托车上路途经一乡村十字路口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见相向行驶的自行车后车辆摇晃,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与正常行驶的驾驶自行车的丙相撞,丙跌地受伤。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认定乙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丙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丙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后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驾车过程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使丙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对此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明知乙无驾驶证而将车辆交给其驾驶,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甲与乙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乙赔偿丙合理损失5万元,甲对乙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的所有人甲与驾驶人乙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可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1.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其法律特征是:(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即共同侵权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侵权行为不仅共同故意可以构成,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造成统一的损害结果,而非所造成结果的简单相加。(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素来以“共同过错”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标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不仅包括共同故意,而且包括共同过失。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和结果,都必须是共同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行为的共同过错在起决定作用,各行为人认识或意识到其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作用,因而各自的行为统一为共同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必然是共同结果,而非各行为人的单独行为所致。

  3.共同侵权的主体

  共同加害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基于共同过错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数个行为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共同加害人应当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不能由单个人构成。

  4.共同侵权的法律后果

  共同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一旦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侵权人应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摩托车的所有人甲在明知乙无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即已预见到自己出借车辆的行为可能会有危险发生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交给乙使用,甲的主观方面是轻信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属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违章驾驶摩托车上路,其主观方面也是轻信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可见,甲、乙两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与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丙8级伤残的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甲应对乙的侵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对随意出借车辆给他人的车主们,敲响了警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将与借用人一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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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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