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该采取哪些措施减轻自己的责任
导读:
司机该采取哪些措施减轻自己的责任
当无奈的事实已经无法避免,我们唯一能够做的是避免更大“无奈”结果的出现。司机如何在事故中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成为司机群体最关注的问题。就我国目前而言,新道路交通法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或成熟。我们司机能够采取的相应救济措施并不多。
第一,对案件本身的评论
2005年12月5日,“新道路交通法出台后的第一案”----行人非法穿越北京二环被奥拓汽车撞死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作为个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尘埃落定,但司机刘寰不存在过错却要赔偿10万余元的终审结果让司机群体深感不平。
两倍于车辆价格的赔偿责任,让守法者----司机刘寰面临着无力偿债的困境。法律给不了我们明确的规定,判决却给了一个让当事人难以摆脱的阴影:以另一个家庭的“灾难”来换取对一个已受到侵害家庭的抚慰。在此事实面前,谁才是真正的弱者?
当无奈的事实已经无法避免,我们唯一能够做的是避免更大“无奈”结果的出现。司机如何在事故中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成为司机群体最关注的问题。就我国目前而言,新道路交通法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或成熟。我们司机能够采取的相应救济措施并不多。
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这方法“看上去很美”。因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其他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谁都明白,买保额越高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自己就越有利。然而保险本身具有典型的射幸性,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正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当的偶然性,我们的司机大部分不愿意购买高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其实,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我们的司机群体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有钱”。对于一个处于工薪阶层的司机,钱永远是要用在“刀刃”上,花在最需要的地方,用在最有价值的场所。况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限制了车主高额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如此看来,买高额保险并不是想象中的那般“美”。
第二,司机该采取哪些措施减轻自己的责任
要待相关配套的保险制度足够发达起来,似乎“路漫漫其修远兮”。让人遗憾的是,司机群体目前能够做到的似乎只能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在行车中尽量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以及在事故中减轻自己的责任。应该怎样才能做到呢?首先,应该随时保持良好的车况。良好的车况不仅是有效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而且万一发生事故,车况的良好与否也直接关系到事故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的认定。其次,在行车时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的变化,合理控制行车速度,做到安全驾驶。最后,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保护好现场,协助交警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报案有利于事故事实的调查,责任的认定。
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说,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应该以“以人为本”为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实行对生命权高度的关切。然而,从“生命权高于一切” 这一崇高得不容质疑的立法思路出发,我们并无法必然推定出:一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驾驶员,在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必须为一个蔑视法律法规的违章者“买单”。机械的“弱者划分” 非但不能让人对遵守交通法规引起重视,相反还会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法行为。
现代法治正是符合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相对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如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法使人们避免可以避免的不必要的损失,那么,法治何以实施,法治的公平及正当原则又何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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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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