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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8 04:03:27 人浏览

导读: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近年来,由于车辆买卖(其中不少是连环购车)未过户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逐渐上升。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近年来,由于车辆买卖(其中不少是连环购车)未过户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逐渐上升。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应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是既涉及到相关民法理论又涉及到司法实践的问题,主要是涉及车辆买卖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车辆买卖未过户物权是否转移问题,以及车辆买卖未过户原车主应否承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本文拟就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异动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应当明白,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的需要,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见,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有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所以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即是说,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三、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0]民一他字第32号)等三个司法解释,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精神,特别是上述第三个司法解释规定得更为明确清晰:“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调整。”从上可见,车辆买卖未过户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而且物权又发生了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营运,更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同时,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所以要原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加害行为与所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又称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损害事实,且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理应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车辆买卖未过户的原车主则根本不同,其在交通事故中既无过错,无违法,无损害事实,又与致人损害的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当然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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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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