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保险公司、汽车司机全额赔偿
导读:
一起交通事故因为一方当事人已死亡等原因,导致最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成了说不清责任的事。人死了,可责任又分不清,到底该怎么赔偿呢?12月19日,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和汽车司机对死者作出全额赔偿。
2005年7月16日,俞某驾驶汽车经过苏州高新区建林路行驶至阳山花苑北口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袁某相撞,致使袁某倒地受伤。俞某当即报警,并把袁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袁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发生车祸的地段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是事发时,现场并无目击证人,而袁某又已经死亡,所以交警大队认为,仅凭俞某一方称述不能确定任何一方的行为违反信号控制,故在7月26日作出了对各当事人责任不予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死了,事故责任又无法认定,这赔偿到底该怎么算?2005年11月8日,袁某的家属把俞某及其车辆投保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袁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3210.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袁某死亡的赔偿金额总计230210.9元由保险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2000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30210.9元由俞某赔偿。
点评:在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等同于事故责任,因此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双方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方无证据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其自然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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