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挑衅的哥被刮伤 法院判决司机无责
导读:
男子酒后无故挑衅殴打出租车司机,双方推搡过程中,该男子被出租车门刮蹭跌倒摔成骨折。该男子将出租车司机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姚某在诉状中称,2008年9月23日晚10时,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被被告卢某驾驶的出租车撞伤。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为右踝关节脱位伴外踝粉碎性骨折及胫腓联合处骨折。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被告卢某答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之所以受伤是在其对被告卢某进行殴打时与出租车接触所致,并不是被撞伤的。卢某只是进行了正当防卫,没有不法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卢某提起反诉,要求姚某赔偿自己被打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
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陈述有较大出入的情况下,法院调取了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和目击者所做的询问笔录。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事件发生时的细节问题作了针锋相对的辩论,被告方提请了目击证人到庭作证。
法院查明,2008年9月23日晚10时,原告姚某酒后乘坐的黑车在路上因车辆刮蹭将卢某的出租车逼停在宏福苑小区,随后姚某下车拉开卢某出租车左侧前门,并与黑车司机一起对卢某进行殴打。
卢某进行躲避时,不小心启动了出租车,车辆向后滑行车门将姚某和黑车司机刮倒。卢某报警,黑车司机驾车逃跑,姚某站起进入出租车厢阻止卢某追赶黑车司机。后姚某因疼痛躺倒在地上长时间拒绝送医治疗。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姚某作了伤残鉴定,结果为伤残九级。法院认为,原告姚某首先动手殴打被告卢某,卢某进行正当防卫。出租车向后滑动属于意外事件,卢某没有伤害姚某的故意和过失,因此卢某对姚某受到的伤害不应承担责任。相反,姚某应当对其殴打卢某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姚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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