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车辆出游酿交通事故 4人伤亡车主担主要责任
导读:
近日,市二中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驾驶员、借车人、车主承担车祸损失的75%、受伤乘车人承责25%。
2009年的10月,陈某、巢某等8名好友计划一起到外地游玩。为了自己出行的方便,陈某向客户方某借来一辆小客车。但没想到的是,在出游归来的途中,巢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上高速公路边的水泥挡墙,导致车辆发生了侧翻的事故,导致车内人员1死3伤。高速公路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认定:巢某驾驶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制动措施不当),才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巢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3月,事故中受伤的陈某等三人以及死者的代理人分别将驾驶员巢某和车主方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审法院认为,巢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借车人陈某未对借来的车辆尽到足够的安全检查和注意的义务,车主方某未及时告知车况,三人应按照各自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陈某与方某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担责,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事故的发生既有巢某采取制动措施不当的因素,也与车辆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有直接的联系。方某作为车主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陈某等人使用,且未履行告知车况的相应义务,存在过错。作为借车人,陈某在出行前未对车辆的轮胎、制动等进行安全检查,未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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