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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起生交通事故 出卖人无须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8 01:46:47 人浏览

导读:

王某将自己的车辆卖给了肖某,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不幸有一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车辆出卖人王某和买受人肖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买受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肖

    王某将自己的车辆卖给了肖某,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不幸有一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车辆出卖人王某和买受人肖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佳木斯向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买受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肖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6万余元,出卖人王某不承担责任。

  

  2007年6月22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肖某所有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0年3月肖某驾驶该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肖某,王某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肖某承担,因此原告要求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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