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试车将别人车撞坏 试驾者承担责任
导读:
顾客在试驾车辆时把别人的车给撞了,到底该车行赔还是顾客赔?经过法院判决认定应由顾客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18日,余女士到天×汽车贸易公司的汽车销售点要求试驾一款起亚福瑞迪轿车,于是在天×公司提供的《试驾协议》签名。该协议写明,在自驾展示过程中,如余女士发生不文明驾驶行为,所发生的后果本人愿意全部承担。
随后,余女士在黄埔大道试驾途中,因为自己在驾车中的操作失误,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余女士对该起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天×公司、余女士与陈某某达成协议,约定由天×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某29608元。
事后,天×公司要求余女士赔偿上述费用未果,将其告上法庭,表示根据试驾协议,余女士应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余女士则辩称,试驾协议是格式条款,她没有协商的权利,协议中也没有规定天×公司的责任及义务。关于对陈某某受损车辆的赔偿协议书,是三方协商自行拟定的,天×公司有签字盖章并履行了协议内容,那么这个损失该谁来承担已经有了明确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余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试驾协议》签名确认,又没有证据证明签名受天×公司胁迫,故该协议是有效的。由事故造成的天×公司的车辆损失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也应由余女士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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