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借人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导读:
案情简介:2008年1月23日,车主小王(出借人)将车辆借给朋友小李驾驶,小李在行驶中将一摩托车驾驶员老张撞伤,交通事故认定小李负全责。老张以小王、小李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车主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小王作为车主,在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后,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小王将车辆借给小李使用,两人之间形成借用合同关系,借用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一般认为,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负返还借用物义务的合同。如果出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借用物瑕疵的,对于借用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在合同责任外,出借人也应该因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借用人因次所遭受的损害就不必承担责任,对合同之外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用承担责任。本案中,如果小王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借的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借用车辆的小李没有驾驶资格,或者小李是酒后借用车辆驾驶,或者在当时的情形下小李有明显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形而小王仍然将车辆借给小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小王应当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概括式列举了四种情况:一是共同故意致人损害;二是二人以上过失的直接结合致人损害;三是二人以上过失的间接结合致人损害;四是二人以上的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本案中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害如果和小王的过失有关,应属第三种情形,即车主和驾驶人过失的间接结合导致损害发生。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于机动车出借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淄博) 交通事故律师 淄博律师刘金滨 电话:1386440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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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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