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接自行车 电动车方被判担责六成
导读:
今年3月5日下午7点多钟,周女士骑自行车载着小孩,正要从小区门口出去时,恰逢石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从小区门口进来,两车躲闪不及,发生碰撞,周女士倒地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共花掉医疗费和护理费八千多元。医生建议周女士休息三个月,另周女士聘请律师支付了三千元。石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140元医疗费。周女士出院后,因赔偿事宜无法与石女士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石女士赔偿她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4525.40元。
法庭审理时,周女士拿出一张石女士签字的纸条,上面写着“因撞伤周女士,需住院,未带现金,现由周女士暂付住院费5000元整(伍千元整),将于3月6日将伍千元付与周女士,特此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能完全理解上述证明材料的内容,签字后即对其产生约束力,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她在签字时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况,被告既然已经承认撞伤原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作为熟悉小区情况的小区居民,都未足够采取确保安全通行的措施,致使事故的发生,原被告显然都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石女士赔偿周女士医疗费、护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8935.24元,驳回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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