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导读:
案例:李某自己购得一辆农用车,用以跑运输挣钱,并且是自己当司机。一天夜里,李某将车行至330国道线105K+200米处 时,与一辆正在推行中的、装满木料的手拉车碰撞,结果将推手拉车的孙某撞伤。
当地县交警大队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时,认为李某夜间行车速度过快是导致交 通事故的原因,所以认定由李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认为,孙某手拉车装载的木料超长、超高、越宽,也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所以不应由其承 担全部责任,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行为不合法。问:李某可以到人民法院去告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吗?
李某不能就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说,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存在一 个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原则上,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就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有特别的排除规定的,只能依其规定。
本案中,县交警大队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的财产权,本应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之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个别地排除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李某不能单独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明显不合理的,李某可以对事故认定依法申请复核,也可以在与孙某处理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针对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作出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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