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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没有过户造成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7 12:19:47 人浏览

导读:

车辆没有过户造成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2001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
车辆没有过户造成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不应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2001年12月3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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