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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有了具体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7 06:54:13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有了具体规则【南京日报报道】●江苏此举属全国首创,5月1日起实施,限制民警“自由裁量权”●过错行为分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主动型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新闻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定一直是个全国性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仅作了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有了具体规则

【南京日报报道】

●江苏此举属全国首创,5月1日起实施,限制民警“自由裁量权”

●过错行为分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主动型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新闻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定一直是个全国性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一起交通事故由不同的民警来处理,往往有不同的责任认定结果。江苏省公安厅经过5年调研,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对交通事故过错行为进行分类,并确定了“主动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的通用规则。


昨天下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据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洪维志称,《规则》将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分为三类:主动型、被动型和缺失型。根据这三种过错行为,来确定事故责任。


【主动型过错】是指在道路上突然改变方向、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包括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跟车、会车、让行、掉头、倒车;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如闯红灯、闯快车道等,都是主动型过错。


【解读】这类行为由于在双方临近时突然发生,往往造成对方措手不及,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一般要承担主要责任。

【被动型过错】是指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包括车辆、行人不按通行规定正常行驶、行走;车辆、行人不按规定装载、乘坐;车辆不按规定停放;人员、车辆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如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等。


【解读】被动型行为虽然违法或违规,但不具备突然性,对方发现后能够及时避让,因而被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缺失型过错】是指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比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集中精力驾驶,超速、超载行驶,车辆带“病”行驶,违反准驾车型规定,不按规定学习、实习驾驶,不按规定牵引、拖挂车辆等。


【解读】缺失型行为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当遇到情况需要处置时,往往力不从心,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未能避免,因而这种情况下的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但是,缺失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只有在遇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才产生作用,而在不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并不发生作用。因此,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导致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而未能避免时,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没有发生作用时,仍可能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将交通过错划分为三种行为后,《规则》明确规定,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洪维志表示,依照《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号入座”。省公安厅要求,办案民警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依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确定其行为所属类型,然后直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这样就避免了过去民警“自由裁量权”过大,一起事故有多种责任标准等问题。

两“错”相权按类型定

据介绍,由于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又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科学的规则指导,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容易出现偏差,往往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结论,由此引发的争议和信访逐年增多。为解决这一全国性难题,省公安厅交管局从2000年起对此组织攻关,最终形成了这一《规则》。


洪维志称,《规则》并不是创造了新的责任认定标准,而是将认定标准规范化,避免一起交通事故产生多种责任确定方案的现象。下一步,省公安厅还将对一些重大、典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全省公示,形成“判例”,进一步规范民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行为。


为详细介绍《规则》在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作用,记者请有关专家以举例形式进行说明。

主动型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举例】司机甲正常驾车通过十字路口,行人乙突然闯红灯,甲避让不及,将乙撞死。


【解读】按照《规则》,民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调查发现乙突然闯红灯属主动型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由第三方责任险对乙进行赔偿,但超出部分由乙主要承担。

被动型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举例】司机甲驾车闯禁行区,另一轿车司机乙驾车迎面而来,在与甲会车时,乙突然转向,导致两车相撞。


【解读】按照《规则》,司机甲闯禁行区的行为属被动型过错,乙完全有可能发现并避开甲。但乙的突然转向行为属主动型过错,因此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人士称,此类事故以前在认定时存在诸多争议,有民警认为甲闯禁行区在先,应负主要责任;有民警认为乙突然转向应承担主要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各打五十大板”。《规则》则明确了此类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有利于减少争议。


缺失型过错责任有主有次

【举例】行人甲进入快车道行走,司机乙酒后驾车未及时发现甲,将其撞伤。


【解读】乙的行为属缺失型过错。如果乙及时发现甲后,却因酒后驾车未及时处置,则应与乙承担同种责任;如果甲是突然出现在快车道上,乙难以避免撞人的,则由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南京日报记者 徐涛 通讯员 沈宫轩

站长点评: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不是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而是事故认定结论。由于我国尚没有统一的交通事故认定规则,事故处理人员对法律认识和理解难免有偏差,加之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交警人员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按照现行法律又不能对其复议或诉讼。因此,对事故认定结论的制约存在一定真空地带。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交通事故认定细则,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增加事故认定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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