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连环被撞,谁担责?
导读:
济南市民李某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正常行驶时,马路边停放的一辆小客车前门忽然被推开,正巧撞到了李某,接着李某连人带车一同歪倒在正在行驶的另一大客车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这一事故该谁来承担责任?8月14日,从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获悉,经反复调查,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小客车车主承担60% 、大客车车主承担40% 的赔偿责任。
4月10日8时,张某驾小客车在济南经二纬五路停靠,打开车门时,正遇到李某骑自行车经过,车门碰了李某。此时,孙某驾驶大客车行至此处,虽采取了刹车措施还是碰到了李某。事故发生后,死者李某的家属将张某及孙某诉至法院。有关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为小客车方负全责。第一次开庭中,小客车车主张某情绪非常激动,认为自己开车门碰到李某不至于致其死亡;而驾驶大客车的孙某认为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得当,不该承担责任。双方针锋相对,案件陷入僵局。
庭审结束后,法官调取了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受害人尸检报告分析意见书、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报告。通过研究这些证据及反复验证,法官最后认定,大客车对受害人的再次碰撞与张某的侵害行为结合,形成了李某最后死亡的同一后果。
最后,槐荫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两侵权人共同担责。其中大客车一方承担40% 赔偿责任10 万余元,小客车方承担 60% 赔偿责任14万余元。法院判决后,侵权方表示服从判决并随即进行了赔偿。
点评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代蕙: 这是一起少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以相关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而相关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书证的一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而不是惟一的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本案中,受害人连环被撞,那么责任的确定,关键是查清事实。如果只是一方的碰撞导致了死亡,则另一方就不必担责。比如,如果是大客车将受害人撞倒,受害人倒在了静止的小客车上,小客车就不必承担责任。如果是两方都撞到了受害人,共同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者死亡,那两方都应担责。法官经过反复咨询求证,最终作出了让各方当事人均信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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