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证驾驶两摩托相撞 法院判双方四六分责
导读:
两人都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相撞后没有报案就离开了现场。事后其中一方刘女士伤得较重报警,但此时交警已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刘女士将另一方驾驶人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3.5万多元。近日,崂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事故中过错较大,一审判决高女士按照40%的责任赔偿刘女士2.7万多元。
2008年5月1日,家住青岛崂山区的刘女士驾驶着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着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辖区的一条村间路行驶时和高女士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因两人都是无证驾驶,车辆也都没有牌照,因此没有报警。事后刘女士由于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而报警,但是此时事故责任已经难以认定。于是刘女士将高女士告上崂山法院,要求对方赔偿3.5万多元。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系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因此双方在该起事故中均存在过错。由于是刘女士驾驶车辆撞在了高女士驾驶的车辆上,应认定刘女士过错较大。因此,法院酌情确定高女士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高女士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2.7万多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警称适用新《交通法》作出认定,公众认为肇事者应负全责只有6岁的小康(化名),今年春节不能像往年一样活蹦乱跳地四处要利市了,因为他的右腿在最近发生的一起车祸中被
【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时二十分左右,广东惠州市龙门县地派镇芒派村四德围村民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自己十二岁的亲弟弟和七岁的表弟行驶在由芒派村往地派圩镇方向的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