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无盔驾摩托惹车祸 身亡家人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导读:
外来小青年许琬(化名)无证驾驶摩托车,过路口时超速行驶,与一辆行使中的机动车“亲吻”,导致两车损坏、许琬身亡。“白发人送黑发人”,眼泪未干的许琬父母亲,又被受损车主孙芳(化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死者父母亲许荣、温婷(化名)赔偿孙芳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和停车费计人民币3122元。
年7月31日14时25分许,许琬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车牌号为鲁宁K55***的两轮燃油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沿常德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北京西路路口,在黄灯状态下越过南侧停车线进入路口继续向北行驶,适逢孙芳驾驶私家小客车沿常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西路,路口遇绿灯左转弯向东行驶至事发地。许琬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前部与该私家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致使许琬倒地受伤,且两车损坏。后经及时赶来的120救护人员诊断,许琬已当场死亡。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许琬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在路口黄灯状态下未停车超越停车线,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孙芳驾驶小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确认许琬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年10月中旬,孙芳起诉到法院,以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要求许琬的父母亲许荣、温婷承担赔偿车辆修理等费用4460元的70%的责任。对此,许荣、温婷则认为起诉中的部分损失,数额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涉及孙芳的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依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现孙芳要求许琬的父母亲许荣、温婷承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和停车费的合理损失70%责任,法院予以确认,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昨日,在随州城区闹市街头一辆无牌摩托车撞倒两行人后,竟拖行受伤妇女百余米,路人追赶未果,当地警方正全力缉凶。在随州市中心医院病床上,伤者黄女士痛苦地呻吟着,其裤
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闲置车被朋友开走撞死人的案件。车主洪先生因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车而赔了12万元。事故发生当天,2010年8月16日,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