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导读:
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2004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济南市一货运有限公司员工金某驾驶一大型牵引车,在马路上因其操作不当,撞倒一售货亭,致使正在亭内的陈某被砸死。事发后,陈某家属和货运公司经调解无效,死者家属于2004年6月2日诉至法院,其父母和兄妹分别成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原告。法院查明,死者是全家经济支柱,父母均在农村,没有收入来源,且还有一个年仅10岁的妹妹正在上学,陈某18岁时就外出打工,他的收入是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他死后,全家的经济支柱也倒了。陈某死亡后,如何计算死亡补偿金?需要哪些证据?
【依法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金一项,其计算方法,存在立法上的变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作了相应的更改,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明确规定要参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本案就是要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结合本案:如死者为城镇居民,在2004年死亡,死亡时不满60岁,则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8399.9元×20年=167998元(200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8399.9元)。如死者为农民,则死亡补偿金为:3150.5×20年=63010元(2003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人31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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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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