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伤,法官明晰三方责
导读:
婚宴后,新郎张某请好友程某驾车帮忙送客,途中程某与一辆大货车追尾,
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5月23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进行了开庭审理。
2003年6月7日,是新郎张某与新娘胡某办完婚宴后,张某请好友程某
(无驾证)用另一好友余某的摩托车帮忙送靳某、熊某。程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
“解放”牌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程某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程某无证驾车超载带人,造成一死一重伤,
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在明知程没有驾证,仍叫其驾车送客,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一定
的赔偿责任;而被害人靳某明知二轮摩托车载三人属严重超载,仍然乘坐,且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
措施,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受害人靳某因交通
事故致死后,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74812元(包括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由被告
程某赔偿50%即37406元,被告张某赔偿30%即22443.6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北安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统计分析李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就是交通肇事事故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交警队发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实施以来,相关法律规定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面临着许多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道路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