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导读:
本报讯 去年在
事件回放:
拖拉机放倒摩托车后面客车撞死人
2009年4月10日19时30分,刘某驾驶一辆拖拉机由五丰桥往坂东方向行驶,途经202省道352k+800m路段,在左转弯时与对面而来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在一起,摩托车的驾驶员
后来,闽清县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某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开客车的黄某与开摩托车的张某(已死亡)共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拖拉机车主刘某和客车车主黄某均在一家保险公司对各自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庭审焦点:
投保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死者张某的父母将肇事拖拉机和客车的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此案争论的一大焦点。张某的父母认为,两部肇事车辆均向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并在有效期内出事故,导致张某死亡。这对夫妇提出,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他们11.2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辩解说,虽然刘某投了交强险,但由于他无准驾资格即无证驾驶,根据《
法院判决:
无证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要赔
闽清县法院的法官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项法规未对死亡伤残赔偿作出保险公司免责规定。所以,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这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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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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