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拒不赔偿,千元赔偿款增至近2万元
导读:
晨报讯 一起两车碰擦、仅发生轻微物损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被民警当场认定的全责一方不愿接受事故定性,导致这起本该应用快撤程序处理的简单事故,必须进入冗长复杂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虽然最终的事故定性仍然没有变化,但全责一方的赔偿金额,却从原先的1020元变成了18480元。
一年前,小李驾车和一辆出租车在杨浦大剧院门口相撞,交警到场后很快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即:小李应当承担事故全责。可执拗的小李拒不接受交警的现场处理,更不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因此,这起本该应用快撤程序处理的轻微事故,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按普通程序将两车暂扣后交权威部门鉴定后再作出责任认定。
经过近20天的等待后,最终的事故认定并未出现有利于小李的变化。可同时,因为营运车辆被扣20多天,出租车公司在原有1020元碰擦物损的基础上,又向小李追加提出了评估费、牵引停车费、停运损失费等总计1.7万余元的索赔,还特意将肇事车的车主老刘也列入了索赔的对象。
在这宗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一审诉讼中,小李和老刘均放弃了出庭说理的机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于庭审证据证明小李没能在轻微物损的交通事故中快速撤离,且不愿接受交警的现场责任认定,故应向出租车公司支付总计18480元的各项赔偿,车主老刘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得知自己借车给小李后居然要莫名承担1.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老刘提起了上诉。他提出,自己作为车主一直积极要求快速处理这起事故,但被交警部门告知需20余天的验车时间,才扩大了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其他损失,所以他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按普通程序,暂押双方车辆待查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车损评估费用和车辆施救费确实是出租车公司的损失,应属赔偿范围。据此,市二中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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