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及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显著增多,涉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人民法院在面对认定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时,普遍感到审理的困难,在法律适用、具体操作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亟待加以完善。笔者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谈点粗浅看法。
一、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的概念及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一定依据的文书材料。目前,人们对交通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交通责任认定书是一种书证,另一种认为交通责任书是一种鉴定结论,但其作为一种证据是得到共识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在立法规定及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按学理上解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从行政立法的规定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从民事立法及相关理论来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原则上应适用严格的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关这点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一致的认可。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而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对交通事故责任所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即使双方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在民事赔偿问题上,也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与民事责任的划分只是一种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而非民事责任的划分。
总的来说,公安交管部门是公权力的拥有者,其对道路交通责任的认定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言人民法院在进行民事责任认定时对其进行恰当的监督即是对公权利的拥有者和运用者而设计的一种防范机制,也是对相对的弱势力的一种有力的保护;再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法院在认定其效力时严格按照证据的认定原则、规则进行是必要的。对于可能存在效力瑕疵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法院在进行认定时应当进行附带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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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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