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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烈!汽车撞倒多名学生,可能获死刑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08:23:28 人浏览

导读:

理论上讲,发生这个事情有几个可能的罪名,不是每一个罪名的最高刑都有死刑的。如果他是在违章状态的过失状态下操作不当,撞...

  近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建昌县第二小学校门前,正值学生放学,学前班的一班学生在排队过马路的时候,一辆奥迪车撞过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18人受伤。事发后,肇事车主韩某逃逸,经过警方的追逃已被抓获。之后警方调查清楚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夫妻矛盾。这一起事故中,肇事车主韩某应该受到何种刑事责任追究?那么具体的情况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来分析。

  真的不得不感叹,汽车撞向一群学生瞬间5死18伤,一下子多少个家庭受到伤害!发生这样的事情肇事者九死不足以赎,但是从法律上真不敢判断此人绝对会获死刑。因为从交通事故的原因来看,是由于夫妻矛盾引起,因此轻生厌世产生极端思想,采取驾车冲撞方式随机选择作案目标。由此这种案情就变得了简单。为什么这么说呢?

  理论上讲,发生这个事情有几个可能的罪名,不是每一个罪名的最高刑都有死刑的。如果他是在违章状态的过失状态下操作不当,撞向人群,一般只能认定是交通肇事罪

  又比如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是15年,根本就不包括死刑,如果认定这个罪名,造成再多人死亡也没法判死刑。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可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冲撞人群,那显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多人在怀疑这人是不是酒驾或毒驾,这个要看警方检测情况了。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或其它可以认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也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这个死亡人数足以判死刑了。所以关键还是要看具体发生事故的原因。如果事故原因清楚了,那么案情就不再变得复杂,不难处理。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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