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私了”?
导读:
核心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都希望可以尽快解决,节省时间和程序,而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私了”?“私了”是否也真的公平地解决了问题?围绕这一系列问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基本案情介绍】
王老汉还没从失去儿子的悲痛中走出来,就被“请”进了看守所。一个月前,出租车司机李某酒后驾车,当场把王老汉的儿子撞死。望着鲜血淋漓的尸体,李某感到牢狱之灾将降临头上,于是主动提出花五万元“私了”,并要求王老汉不要声张。公安机关调查此案时,王老汉按照事先的串通,包庇了李某的全部责任。几经反复,查明真相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老汉做出了刑事拘留,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述案件可以看到,发生交通事故后,采取“私了”的方式也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那究竟哪些交通事故案件可以“私了”,哪些交通事故案件不可以“私了”。
哪些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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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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