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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机动车的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1 02:14:09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机动车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公安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机动车的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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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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