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违章,车主受罚是否合法?
导读:
司机违章,车主受罚是否合法?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主体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
第二,如果交通违章的主体是司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的处罚是错误的。
车主可动员司机对交通违章行为处罚自认,也可就此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原因分析】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行政违法相应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除个别情况除外,行政被处罚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人本人。就交通违章处罚而言,由于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现象极为普遍,如买卖不过户、出借车辆、盗窃车辆等,再加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理部门“电子眼执法”,电子眼中的违法者未必是车主,所以车辆违章即对车主处罚有失公允。
但我国机动车152,807,598辆之多,对其管理以公安机关车辆登记为基础,只有找到登记车主才能找到实际交通违法者。如此说来车辆管理与交通秩序管理方便了,广大车主是否增加了麻烦呢?另外从行政执法的程序来看,行政执法大都是面对面的现场执法,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暗中执法”即“非现场执法”是否合法?公安交警在履行职责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深度解答】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遵循的程序有两种,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查清事故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后,当场对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罚。简易程序处罚仅适用于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做出的处罚只能是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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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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