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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12:32:45 人浏览

导读:

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中的时间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1)责任认定。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②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

  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中的时间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1)责任认定。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②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③对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调解损害赔偿。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期限为10天。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10天内,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交送当事入和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诉讼。当事人就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以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证明。当事人应当在取得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结论证明后1年内(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执行。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结案以后,当事人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等)的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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