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
导读:
案例介绍:
2010年1月份,郑州北四环原告醉酒闯入四环主路,被被告驾驶的小客车撞伤,肢体多处严重骨折,9级残废,原告付主要责任,被告付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垫付了6.5万余元的医疗费,还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近20万元,肇事车投保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律师代理被告,原告起诉时只起诉了司机,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并且取得法院的同意。被告最担心的是一些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和超过20万元的部分自己要承担30%的赔偿。本案经过多次开庭,近日终于判决,由保险公司再直接赔偿原告12万余元的损失,当事人即被告不用支付一分钱的赔偿。代理意见中的不同意支付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家属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全部被采纳,护理费等也大幅降低,这样把总损失控制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被告就不用再另外支付赔偿款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刘某的委托和的指派,我担任秦某诉刘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和参加开庭审理,我对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解决时机不成熟,鉴定的委托程序违法,鉴定报告无效。
2010年6月29日上午9:00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指导下选择了郑州达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达成所”作为评残鉴定机构,7月10日被告的代理人向原告的代理人询问鉴定事宜时,原告方还说:“6月29日开完庭就去首诚所进行了鉴定,但还要进行法医会诊,需要等一段时间”。但是7月18日早晨法官突然通知被告代理人说原告的鉴定报告已经做出,让去领副本,是
2010年10月 1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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