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诉前财产保全
导读:
案情简述:
罗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5月24日向原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某所有的奇瑞小型轿车一辆,并向法庭提供宋某所有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九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于当日裁定查封、扣押了上述郭某的轿车、宋某的房产。罗某于法定期限内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郭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但宋某在2011年3月卖房时发现原来为罗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仍处于被查封状态。宋某找到原来承办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官,被告知因九里区人民法院已被撤销,自己无权出具解除查封的裁定。宋某又找到承办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官,得到的答复是审理案件时未显示与其有关的诉前财产保全信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亦未提及诉前财产保全事宜,导致调解协议虽已当庭履行完毕、但诉前提供担保的房屋未能及时解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交通事故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与实际审理诉讼的法院可能重合,也可能不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审判流程管理和诉讼卷宗管理的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是单独立案、独立成卷,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案件也是单独立案、单立卷宗。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属于立案庭的业务范围,而审判管理并不要求其主动向嗣后审理诉讼的相关法院或业务庭移送卷宗,业务庭审理案件时也看不到与该案有关的诉前财产保全信息。如果承办法官询问是否申请了诉前保全或者申请人提及诉前曾申请财产保全,则由承办法官自行调取诉前财产保全卷宗了解情况。如果承办法官不了解审判管理的这一漏洞而疏于询问、申请人亦不主动告知诉前财产保全情况,就会导致案件办结后,但提供担保的财产却不能及时得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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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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