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尚未认定双方私了引起的诉讼
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但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由于双方责任同等,肇事方则反悔,不愿再履行协议内容,而且想要回已支付的部分赔偿款。而受害方要求肇事方继续履行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典型案件进行了审结:判决被告将承诺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事情要从三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2005年9月,江某与金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致使江某当场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江某是外地人,其父母想把儿子送回老家治疗。于是,江家夫妻当即找到金某及其亲属,要求赔偿其儿子的损失。协商之后,10月,金某的姐姐作为代表与江家夫妻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确定由金某赔偿小江15万元,并约定签协议时支付10万元,在扣除之前赔偿的医疗费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的3.7万元。为尽快解除纠纷,金某的姐姐在达成协议的当天就筹集了10万元交付给江家。次日,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半个月后,交警部门作出金某与江某事故责任同等的事故认定。这下,金某后悔了:认为自己不该支付这么多的赔偿款,更不情愿支付余下的赔偿款。因此双方开始产生分歧,摩擦不断。今年年初,江家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面对受害方的起诉,金某同时提出反诉,认为在当初事故责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江家夫妻等人以不赔偿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来胁迫他签订协议,有失公平,自己的名字也是由亲属代签,协议无效。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金某觉得自己只需赔偿7.5万元,对照之前已经支付的11万余元,原告必须退还3万余元。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金某当时清楚协议的内容,知道亲属已代他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本人也同意付钱,只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后悔多付了赔偿款。最终,市法院判决金某仍应当支付剩余的3.7万元,并驳回了金某要求江某夫妇返还赔偿款的请求。
法官发言:
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处理民事契约纠纷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协议如果既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原告、被告这种契约自由应予尊重。换个角度来说,如果协议书动不动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我们提醒,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以前进行“私了”,固然是快速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但签订赔偿协议过程要慎之又慎,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可能遇见的情况都要有所考虑,千万不能图省事而盲目“私了”,以免留下矛盾隐患。
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法频道为您整理交通事故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将于7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到底规范了哪些行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就此作了解读。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条例》将安全第一,尊重生命作为总的指导原
核心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根据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即使在认定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认定的标准分别是:(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