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撞 车主拒绝履行赔偿协议案
导读:
乘客乘车时被撞伤,与司机、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司机、车主却不按时赔偿引纠纷。乘客状告司机、车主获支持。2011年7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张长兴、熊新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金吉良人民币16000元。
2009年11月28日,金吉良乘坐由张长兴驾驶客车,行驶至南昌市生米大桥附近时,因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金吉良受伤。尔后,金吉良与张长兴自行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张长兴付给金吉良人民币45000元整,剩余赔偿款17000元在3个月后付清,并由车主熊新斌担保。2010年2月10日,张长兴、熊新斌向金吉良出具所欠事故赔偿款的欠条1张,金额为17000元。后经金吉良多次催讨,在2010年春节时,张长兴支付了1000元,至今仍欠赔偿款16000元未付。故金吉良诉至法院,要求张长兴、熊新斌偿付其赔偿款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金吉良与被告张长兴、熊新斌就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和解,被告张长兴、熊新斌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原告金吉良要求被告张长兴、熊新斌偿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6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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