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诉讼 > 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5 18:16:57 人浏览

导读:

: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证据?...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交通官司也是一样,那么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律师说案】2003年7月16时20分许,孟某驾车沿市共青团路由北向南

  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交通官司也是一样,那么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律师说案】 2003年7月16时20分许,孟某驾车沿市共青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村附近时,骑自行车的任某误入机动车道,被撞倒受伤,在医院治疗50天后出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5833.40元。

  在法庭审理中任某提出司机孟某是酒后驾车对此次事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由自己负全部责任,并出具了当时交警对孟某的酒精测试纪录。法院经过审查查明虽然受害人任某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但司机孟某酒后驾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同样存在过错,因此没有采用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任某负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对于任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赔偿请求,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孟某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7877.50元。

  【以案说法】 在我国法官审理案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很多人对这句话的理解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事实”就是指案件当时实际上真正发生的客观情况,其实这是不准确的,因为世界上根本没有“时光机器”,任何人都不能使过去事实重演一遍,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量搜集案件当时发生的各种证据,用这些证据最大限度的去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也就是说“以事实为根据”一中的“事实”仅仅是指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一定就是当时真正发生的事实。例如:朋友确实向你借了一大笔钱,而其他的人都不知道;你也没有他的欠条和其他证据证明他借过你的钱,如果你的朋友不承认借过你的钱而赖账的话,从法律上来讲你是要不回你自己的钱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时因为你没有任何证据,会认定你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你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然你确实借了钱给他。我们经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这个道理。 那么什么是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证据的7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打交通官司中最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及责任无法认定六种。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影响到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2.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是指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把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从十级伤残到一级伤残依次加重,一级伤残最为严重。伤残鉴定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对方支付残疾赔偿金时,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否则,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3.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否则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漫天要价,结果只会白白多交一部分诉讼费、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4.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只有把各种证据都搜集起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做出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的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任某出具的当时交警对孟某的酒精测试纪录证明司机孟某酒后驾车的事实,认为司机孟某也存在过错,没有采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本案中任某提供的证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另外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做伤残鉴定,在法庭审理时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性,因此任某的伤残赔偿金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就此项赔偿另案起诉。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正所谓在法庭上没有证据就寸步难行!

  【策略提醒】 证据对于肇事的一方来讲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影响到肇事一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尽力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河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等等,通过以上方法固定证据,可以为以后在诉讼或调解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增加砝码。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谁掌握有更多的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谁就是法庭上的强者,所谓“用事实说话”在法律上也就是“用、证据说话”,因此当事人应该具备搜集证据的意识。常常有一些当事人为了图一时方便不去主动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诉讼中的巨大损失。例如本案中任某为了省去几百元的伤残鉴定费用,便没有去做伤残鉴定,结果导致本来可以获得的几万元的伤残赔偿由于没有证据支持而被法院驳回。 在诉讼中并不是所有证据都是不一可推翻的,如在本案中在对方拥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完全责任的有力证据情况下,任某主动提出了对方酒后驾车的证据,推翻了交警部门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获得了赔偿。这也反映了诉讼中反驳对方证据的有效途径就是用证据对证据,当事人要永远牢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法庭只有“用证据说话”才能获胜! 交通官司需要哪些证据呢?“赔偿程序开始了,两定三明准备好;医疗交通护理费,原始凭证要发票。如把其他要,物损票据还得找。“两定”:伤残鉴定、事故认定,“三明”即误工抚养、诊断证明。”

  【法理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他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所以这里主要探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间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自然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界定的高速运输工具。但是,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制定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却规定了“以责论处”的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改为了过错责任原则。随后,沈阳、上海、济南等城市相继出合了一些俗称“撞了白撞”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等,导致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后果自负。这种用道路通行权对抗生命健康权,有悖于以人为本现代法治理念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从根本上纠正了这种有悖历史发展方向的规定。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度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度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几》这种规定,在社会上一度被认为,只要是车撞了人,车主就必须赔,而且行人损害多少,车主就得赔多少。以致一些有车之人感叹,再也不能开车上路了,有些居心不良之徒,借机故意往机动车上撞,敲诈车主。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无过错归责原则只是意味着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驾驶员承不承担责任与自己有无过错没有关系,机动车一方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行人来说,其还是要对自已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无过错责任,不是说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只要采取必要处理措施,有证据证朋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就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减轻的部分自然是由行人负担,行人的过错越大,负担的责任越大,甚至承担全部责任,对由行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讲,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在通常侵权赔偿案件必须证明的过错事实,已无证明的必要,已不是证明对象。对机动车来说,只要是事故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成为了事故的归责依据,也就成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孩》的规定,有些法律事实的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减责事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事实;免责事实则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行为,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造成,机动车免责。这两个方面的事实构成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待证事实,当事人应当就这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行为上应当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以获取有利的判决结果;如果虽然经过积极努力,仍不能证明这些事实是否存在,主张这些事实存在的当事人,则要在结果上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之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应由当事人中的何方来证明,二是证明何事实。实际上,只有在确定了需要证明的事实之后,才能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证明该事实中究竟承担何种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样也涉及这两方面的问题。对于待证事实:,如前所述,主要分为两类,一为归责事实,一为减责和免责事实。归责事实是针对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而言,其决定有关当事人是否应对事故进行赔偿,是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减责或免责事实则是在归责事实成立的条件下、减轻或免除担责当事人责任的事实。归责事实是第一顺位的事实,减责免责事实为第二顺位的事实。在确定待证事实之后,对这些事实究竟由当事人中的何方来证明就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中心问题。一般来说,原告只须对所谓的权利产生事实加以证明,而被告则只须对所谓的权利妨碍的事实和权利消灭的事实加以证明。原告必须证明,二其诉讼请求赖以存在的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在事实上已经实现,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对权利形成规范的前提条件加以证明,而被告则必须对其试图用于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是指权利妨碍规范的前提条件、权利消灭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权利排除规范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当法官认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已经具备,他才可能考虑适用这一规范。这样,在通常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之上,在每个诉讼程序中均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形成诉讼的法律规范前提事实存在。对于被告而言,其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则要看其主张的事实是否属于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在原告主张规范之外,只有当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一个新的对其有利的规范特征相适应,且该事实说明该规范的介人是正当之时,被告才承担证明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实行客观归责,损害结果是唯一的归责事实依据,也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原告请求适用的权利形成法律规范结构就表现为损害结果.(法定事实构成)一一赔偿(法律后果)构造形式,如果这一规范能够适用,就能生成原告的赔偿请求权。损害结果是适用赔偿法律规范的前提事实要件,作为原告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实际损害,包括物质、生命健康、精神等方面。如果不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则由于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对法定事实构成要件的要求,自然也就无法得出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因而,其赔偿请求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这个法律规范事实构成上,由于只存在一个法定事实即损害结果,对这一事实,作为被告的机动车一方的诉讼态度,存在三种可能:否认、承认、承认但对损害大小有异议。否认实质上是认为原告主张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不成立,该否认事实仍然属于原告主张适用的法律规范事实构成范围之内,作为被告的机动车一方并未引人一个新的权利妨碍法律规范用来否认原告权利生成,其仍是在利用权利形成规范支持其主张,因而,在此问题上,其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同样,承认存在损害事实或是虽承认但对损害大小有异议,其实质上是认可原告主张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成立,法院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问题上,亦无新的法律规范介人,因而,被告主张的事实,只是针对原告主张事实的反驳,几其仍系利用与原告相同的法律规范,由于该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举证责任已由原告承担,被告无举证必要,一不需承担举证责任。总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归责事实损害结果的证明,作为原告方的非机动车、行人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从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上讲,原告必须积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角度看,如果最终损害是否存在无法确认,原告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被告一方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对归责事实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对法院来说,其只需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应依此对损害结果的存在状态作出判断。当然,为了争取诉讼中的诉讼结果,降低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影响法官的事实判断,被告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证明原告请求不当的相关证据,但这对其来说,已不是法律上的要求。 对于减责和免责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则有所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减责事实指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事实;免责事实非机动车驾驶人、一行人对事故损失存在故意行为的事实。由于原告诉请适用的法律规范结构中的法定事实构成部分为客观损害结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采取必要处理措施、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对事故损失存在故意这些法律事实,均与事故损害结果无关,既不能用来否定或是认可损害结果,也不能影响事故损害结果的大小。因而,这些法律事实不符合原告诉请适用的法律规范对事实的要求,很显然当事人提请这些事实的目的是为了引人一个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一新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就产生了被告的也就是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一法律规范之下,机动车应当对事实负举证责任。‘同样,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针对是否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答辩,如果没有引进一个新的法律规范,其在这一规范之下、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如果答辩事实又引起一个新的法律规范的介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就应当对这一新的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负担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减责和免责事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必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也符合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在一定意义上是个价值考量的问题。虽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对事故的归责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机动车应当对事故的减责和免责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叙方来说,,很显然并不平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需对自己的损害结果举证即可,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且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控制下,较为易于举证。而对于机动车来说,即使是减责和免责事实,也只有是否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属其自身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则与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很显然对别人的行为进行证明的难度要大于对自己行为进行证明的难度,而且根据现代法制责任自负的原则,行为人只应对自身行为负责,不应当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从表面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机动车不公平,但是,恰恰是这一规定,反映了举证责任分配在实现社会正义和正当价值追求方面的能动作用。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在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相比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受到的损害往往要严重的多,常常是非死即伤,机动车一方则大多只是造成财产损失,一般不会有人员伤亡。因而,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危险要大大高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机动车的危险,甚至可以说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机动车来说,不具有任何危险。只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同时控制危险作业的人往往也是从高危作业中受益的人,因而,法律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符合公平、正义法律理念和“获得利益的人负危险”原则。同时,由于在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常常是非死即伤,其往往已经失去了对于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保存的能力,如果法律对非机动车一方规定过多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切实际也不公平。而机动车一方、由于一般不会在事故中造成自身的伤亡,对于事故现场有能力保护,对有关证据有能力进行收集和保存,由其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一方面可以促使机动车一方谨慎驾驶,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机动车一方为逃避责任对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破坏。法律对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